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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类别:深圳人文历史 日期:2017-11-13 18:33:17 人气: 来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0月31日,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梁立章(以下简称“乙一”)、梁晓宇(以下简称“乙二”)、米泽华(以下简称“乙三”)、吴林昌(以下简称“乙四”)、陆玉仁(以下简称“乙五”)、梁建平(以下简称“乙六”)、付文宝(以下简称“乙七”)、员江平(以下简称“乙八”)、梁月华(以下简称“乙九”)、张华(以下简称“乙十”)、王欢华(以下简称“乙十一”)、顾金峰(以下简称“乙十二”)、汤玉芳(以下简称“乙十三”)、陆翠萍(以下简称“乙十四”)(“乙一”至“乙十四”合称为“乙方”)及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锂”或“目标公司”或“丙方”)签署了《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附生效条件股权收购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2,500万元认购上海中锂新增注册资本750万元,其中750万元为新增上海中锂注册资本,超出注册资本部分的11,750万元全部计入上海中锂的资本公积。乙方同意公司成为上海中锂的新股东,且乙方全体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中锂注册资本变更为3,750万元,公司持有上海中锂20%的股权。

  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梁立章,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2261961********,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2、梁晓宇,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2261984********,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3、米泽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6501031965********,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4、吴林昌,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2261960********,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5、陆玉仁,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2261967********,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6、梁建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2261968********,住所:上海市卢湾区;

  7、付文宝,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6501031971********,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8、员江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6501031970********,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9、梁月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2261963********,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10、张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1502041975********,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11、王欢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2261966********,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12、顾金峰,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2261978********,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13、汤玉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2261978********,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14、陆翠萍,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2261965********,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营范围:锂盐、铯盐、铷盐(除化学品、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单水氢氧化锂、高氯酸锂、硝酸铯生产,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合金、金属化合物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教学仪器生产、批发、零售,机器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1.2甲方拟出资12,500万元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750万元,其中750万元为新增目标公司注册资本,超出注册资本部分的11,750万元全部计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乙方同意甲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且乙方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750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750万元股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20.00%。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2.1在本协议生效且本协议约定投资的前提条件全部成就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增资款分两期分别支付至目标公司账户。第一期支付款项为本次甲方增资总金额的50%,即6,250万元;待本次增资事项工商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增资款项6,250万元。

  2.2各方同意: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目标公司正常经营、补充流动资金或经股东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目标公司股东债务或非经营性债务、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资金拆借等其他用途。

  3.1丙方承诺,在甲方将第一期增资款支付至目标公司账户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目标公司验资,并将所有应提交的文件提交给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乙方予以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3.2如果目标公司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30天仍未能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甲方有权单独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乙一、丙方应于本协议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增资款,并按照本次增资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对目标公司上述增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2目标公司设财务总监/经理,由甲方推荐人选,董事会聘任,目标公司管理层应充分财务总监/经理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乙方及目标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承诺,目标公司将以锂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作为主营业务,加强研发创新投入,提升技术能力,引入行业高端人才,以实现目标公司的战略目标;上述人员应当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5年内不得离职,且离职后5年内不得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关的业务。

  5.1乙方承诺目标公司2017、2018、2019年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6,000万元、9,375万元。以此为基础,甲方同意以12,500万元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甲方占目标公司20.00%的股权,乙方合计占目标公司80.00%的股权。

  5.2下述条件满足的,甲方有权以现金或以现金和发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次估值受让乙方所持目标公司剩余股权,乙方须将其全部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股权出售给甲方,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有关股权转让事宜,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按照各自内部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5.2.1丙方5.1条中约定的2017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

  5.2.2丙方年产3,000吨碳酸锂扩产线取得发改委备案及环评批复,取得本次扩产所需的一切批复手续并开始实施;

  5.3如若未来甲方全部以现金收购目标公司剩余股权的,则乙方承诺收到现金对价的60%用于二级市场购买甲方的股票,并同意购买后予以锁定,在业绩承诺期完成后的次年及时予以解锁,解锁比例=当年承诺业绩/承诺期限内总业绩;如若未来甲方以股票加现金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剩余股权的,则现金支付比例不超过30%,并同意按照本条约定公式予以锁定及解锁。

  乙一、乙二为目标公司2017-2019年承诺业绩的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业绩需要经甲方年度审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专项审计。上年业绩未实现的,乙方应当在专项审计后30个自然日内予以补偿。

  在甲方全部收购目标公司剩余股权前,如若目标公司在2017至2019年各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当期承诺净利润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补偿义务人进行股权补偿或者回购股权,具体如下:

  补偿股权数量=(当期承诺扣非后净利润-当期实现扣非后净利润)÷2017年至2019年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目标公司总注册资本。

  承诺期当年扣非后净利润低于承诺利润的,目标公司应当回购甲方增资目标公司的股权,回购价格应按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支出的全部股权增资款、8%年利率计算的本利(回购价格P1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1为回购价格,M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实际支出的全部股权增资款,T为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全部股权增资款实际支付之日至甲方执行回购请求权之日的自然。

  乙方在此:若甲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目标公司应积极组织并公司董事会在甲方提出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的决议,并与甲方签署一切必需的法律文件,启动回购股权的法律程序;在国家法律的期限内完成回购股权的所有程序,以现金方式足额支付甲方的回购款项。乙一、乙二对本次回购承担连带责任。

  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参照公司内部审计确认的目标公司全部权益,综合考虑目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原股东业绩承诺等因素,经交易各方公平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成交价格。

  (1)新能源汽车的迅速发展带动碳酸锂、磷酸二氢锂需求大幅增长。上海中锂与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了电池级磷酸二氢锂国家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T967-2014)。上海中锂主要产品有电池级高纯碳酸锂、磷酸二氢锂、氢氧化锂等锂盐产品,建有年产8000吨电池级锂盐产品车间(含磷酸二氢锂、高纯碳酸锂、电池级氢氧化锂、电池级高氯酸锂等),主要产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3C产品电池以及光伏储能电池等领域。近年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规划和举措不断出台,明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和电动工具、电动自行车、新型储能等已成为国家重点投资发展的领域。目前,消费类电子产品(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等移动终端的消费需求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锂资源需求量较为稳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正经历高速发展期,按照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汽车产业国际化中长期(2016—2025)发展规划》,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年产达到200万辆;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总销量比例达到20%。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为作为其核心原材料的碳酸锂、磷酸二氢锂等原料供应商带来了难得的市场机遇。

  (2)延伸产业链,丰富新能源业务结构,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及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增资上海中锂股权是对公司现有新能源业务的补充和延伸,是丰富新能源业务结构的重要举措,实现公司以新能源电动车为核心的新能源运营生态圈的战略布局。上海中锂在锂材料深加工行业深耕多年,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同时公司投资的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钾肥”)是上海中锂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本次公司同时增资上海中锂和锦泰钾肥有利于两家公司业务形成协同效应,打通锂电材料深加工的产业链,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合作共赢。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增资项目生产线构建所需设备工艺复杂、技术参数要求严格,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相关技术、产品市场发生变化,可能对于项目的实现效果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锂电行业快速发展,行业的资本及人才都在快速积累过程中,其技术、工艺等处于持续进步和发展的阶段,随着下游产业对锂电池性能指标等要求的不断提高,碳酸锂、磷酸二氢锂作为生产锂电池的核心原材料,未来存在被新材料替代的风险。上海中锂存在碳酸锂、磷酸二氢锂产品在技术、工艺、环保等方面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出现而被取代,从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上海中锂所处的新能源、新材料行业,是国家近年大力扶持的行业。但未来随着行业发展以及政策的变化,不排除因产业政策调整导致行业经营出现不利变化而导致上海中锂利润出现下滑的风险。

  (1)本次交易标的利用先进技术生产电池级高纯碳酸锂、磷酸二氢锂,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2)本次交易系公司国家节能减排、能源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导向,把握市场机遇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增长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本次增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造成重大影响;此次交易预计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增资事项后续如有新的进展和变化,公司将根据相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指定信息披露《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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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深圳vs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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