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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毒品律师—唐新杰律师办理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律师实务

类别:深圳经济 日期:2017-12-18 14:51:15 人气: 来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本罪,是为了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因为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信心,从而了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手段是指下列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根据立案标准,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2.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诈骗行为时;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例如,就上述第(3)种情形而言,行为人必须在“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特别需要研究的是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财产后逃匿”。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财产,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

  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既然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就意味着在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前,行为人便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行为,否则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并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逃匿的,则可以认定为侵占罪。概言之,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后除外并没有实施其他犯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收受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通过方法使对方免除自己的债务的,则是新的(合同)诈骗行为。此时的诈骗对象并不是先前的财产,而是免除债务这一财产性利益。

  1.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系。人们习惯于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于是想方设法提出二者的区分标准。其实,民事欺诈完全包括了合同诈骗行为,二者是一种包容关系,合同诈骗只是民事欺诈中的特殊情形。因此,重要的问题并非二者之间的界限,而是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果得出肯定结论,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时不得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为由,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诚然,如果说民事欺诈都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这一区分标准或许也是成立的。然而,民法并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排除在民事欺诈外。另一方面,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行为人利用合同他人使之处分财产,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能肯定合同诈骗罪

  的成立。由于主观目的的认定难于客观行为的认定,所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一个关键问题。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的手段。凡是使法所的手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

  后,不按合同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所应注意的是,刑法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特别要指出的是,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与该合同在民法上是否有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因为合同有效就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也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肯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换言之,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以合同无效为前提。此外,也不能因为行为人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交易行为,就直接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能用“空手套白狼”来表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将合同诈骗罪限定为没有交易的情形)。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履行合同所要求的义务,即使表面上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交易行为,也不能据此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例如,曾经在旅行社工作的甲,冒充旅行社工作人员与乙签订了为乙等人办理去A国签证的合同。按合同要求,乙先支付甲2万元。甲虽然声称自己向旅行社打过一次电话咨询此事,但除此

  之外没有做任何事情,并且在明知自己不能办理的情况下,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万元。显然,不能因为甲向旅行社打过电话,就否认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再如,甲公司通过伪造产权证明,利用合同将没有产权的住房冒充有产权的住房出售给他人的,即使客观上将房屋交付给他人,也不妨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

  2.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种特别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所以,如何理解和认定合同,就成为是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本书的基本看法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例如,甲得知自己的朋友乙(一般)有大量存款,便产生诈骗故意。甲声称,自己有一笔绝对赚钱的生意,投资50万元后,3个月内可以赚100万元,但自己一时没有50万元,希望乙投资30万元,3个月后返还乙60万元。甲按上述内容起草了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乙交付30万元给甲,甲获得乙的30万元后逃匿。我们认为,甲的行为成立普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诈骗过程中存在合同,但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并非合同而是合同之外的行为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换言之,并非只要有合同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此外,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司释所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因为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故不存在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如同行为不符合故意罪的某个要件但符合故意罪的犯罪构成一样,当然应认定为故意罪。

  3.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关系。刑法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大多也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如保险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保险合同,贷款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贷款合同。但由于刑法对金融诈骗罪另有,所以,凡是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原则上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也有例外。如利用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中也有一些不需要利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发生竞合问题。此外,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产品的,是合同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24条与第231条的,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处罚。

  延伸相关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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