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深圳经济 > 正文

深圳经济适用房或可上市交易

类别:深圳经济 日期:2017-10-9 9:09:10 人气: 来源:

  深圳经适房或可上市交易。近日,深圳公布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在《办法》正式出台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即可受理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的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申请。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该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人根据本办法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人根据本办法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征求意见稿中同时,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占有、使用该经济适用住房。

  据悉,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产权份额)。

  推荐: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CopyRight 2002-2012 深圳特区 技术支持 FXT All Rights Reserved